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427号
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第101号东向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28897。
法定代表人:李红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松,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58,607.5元;2.判决被起诉人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3,538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四倍3.85%*4计算,以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余下的利息计算至所有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上1-2项合计:72,145.5元。3.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起诉人的维权差旅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事实与理由: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9年、2020年4月13日签订了《防水涂料施工工程劳务合同》,将被起诉人负责的《潥阳时代金属屋面维护防水施工项目》等项目中的钢结构防水涂料劳务施工作业承包给起诉人。合同价款分别为:2020年合同款为23,395元;2019年合同款为14,850元;2016年欠款为20,362.5元,合计尚欠工程款58,607.5元。在签订合同之后,起诉人及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作业,并向被起诉人提请了结算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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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经起诉人多次联系付款事宜,被起诉人都置之不理,导致起诉人完成施工后,按合同和实际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工程款一直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人特具状于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6年9月18日,被起诉人(甲方)与起诉人(乙方)签订《防水涂料施工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执行。2019年9月9日,被起诉人(甲方)与起诉人(乙方)签订《防水涂料施工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4月13日,被起诉人(甲方)与起诉人(乙方)签订《防水涂料施工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参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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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件精神,均因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约定管辖,但其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无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地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重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