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齐继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40号幢楼改建车间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租金60000元、水电费54727.34、违约金1800元、案件受理费1106元、承担执行费1665元,共计:119298.34元。因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了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决定。现被执行人西宁博鑫翔名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等119298.34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文良
审判员**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