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宁市海鸥彩板型材门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宁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齐继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市海鸥彩板型材门窗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马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海鸥彩板型材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德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名下现代越野车×××车辆已10万作价抵偿债务10万元。剩余10万元及执行费等恢复生产后偿还,放在德亚管道公司的设备在8月30号前全部清理完毕,如逾期没有清理,申请人有权处理,被执行人不得有任何理由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2018青0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蒲万富
审判员 安文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