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384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海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