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946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木市神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南市龙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苏省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