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时振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时振生。
被执行人:抚顺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40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顺路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路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7716)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