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民申3700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