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303民初4968号
原告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8元,减半收取7289元,由福建莆田港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伟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