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某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诉前调书61号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魏齐路108路。
法定代表人:苏秀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