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德利路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利路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110号商汇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XRN96。
法定代表人:温绪。
被执行人: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魏齐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2938213Y。
法定代表人:苏秀平。
关于广东德利路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749334.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衡水市滨湖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衡水市不动产权第0××9号】已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暂未有回复。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不动产或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明亮
审判员  叶银顺
审判员  江继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妙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