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899号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魏屯镇魏齐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苏秀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原告河北***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牌
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
人民陪审员 姜正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