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6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壁。
委托代理人:周宦生、方如大,分别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
委托代理人:谷李,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该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2月,被告中标承建“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第t26合同段”工程项目,并成立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乐昌至广州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该项目的生产、经营等全面工作。2011年8月24日,被告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广乐(广州至乐昌)高速公路t26标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广乐高速公路t26合同段提供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系统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培训、平台建设等服务;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808598元;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40%人民币(即723439元)作为预付款;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即人民币1627738元);剩余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180860元)在被告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约后,原告依约进场完成施工,并于2011年12月25日将所完成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然而,被告却未依约履行任何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余款人民币858598元未付。为此,原告曾多次催讨,并于2014天10月30日委托律师致律师函进行交涉。经催讨,被告虽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还款函》,承诺2014年12月一次性支付180860元,并自2014年12月起每月至少还款5000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至今仍拖欠工程余款人民币858598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未付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第四章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工程余款人民币8585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8598元为基数,按银行逾期还贷利率计算,自2011年12月2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2月8日约101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58598元,该款项由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万元,全部款项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期支付,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剩余款项,且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逾期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6245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
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永妹
凤敏仪
调解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