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143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7M。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晴,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怡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5T。
法定代表人:詹浩伟。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1元(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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