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425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晴,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坪芯,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美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雷惠芳
书 记 员 林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