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7079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大厦17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107M。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汝,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怡立,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0823J。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