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465号
原告:广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大厦17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107M。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晴、熊怡立,分别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
原告广东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广东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
书 记 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