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7460号之二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大厦17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107M。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晴、熊怡立,分别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现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为2545元,由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