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567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83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大厦17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晴,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坪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6.15元,由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陈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