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5225号
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83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大厦17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762107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