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厦门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国道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7434-3。
法定代表人:林金镇,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集中路1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122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俊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2012)同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1527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同意给被执行人延长履行期限至2021年年底前偿还。因本案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现无进行履行的条件,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212执1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林甲乙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志超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