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厦执行字第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9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公民身号码350221195804261018。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同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4122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村内田社,组织机构代码776040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闽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环镇路消防中队边,组织机构代码7378796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安村下沙溪,组织机构代码1553155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闽民终字第346号判决书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厦门琛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闽南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厦门琛源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闽南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同××路商会大厦××、××室为其他法院首封,抵押给中信银行,本院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德阳鞋业有限公司车辆均为另案查封,且无法扣押在案。
4、本院在2017年12月再次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商事股权等,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
2017年12月,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林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