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2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许书文,女,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0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区西柯镇同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亚花,总经理。
申请人许书文、***、***、***、***、***、***、***、***与被申请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同劳仲委[2016]28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书文、***、***、***、***、***、***、***、***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184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短期内该案无法执行完毕。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频
审判员许志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