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泉仲字第3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载明,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三堡***8组5号。本院经走访调查,漕运镇三堡***8组并无被执行人,且***8组早已拆迁完毕。根据企业公开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住所地为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16-5-1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并非××辖区,且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淮安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就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泉仲字第3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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