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4857号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东园村66号(东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7970XL。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
被告:漳州市禹洲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Y82GR3F。
法定代表人:林彬煌。
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禹洲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以被告已向其付清延期支付的检测费用3829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2.74元,减半收取计961.37元,由原告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