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王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1982号之一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260179596F。
法定代表人: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伟,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兵,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柏荣,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王子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同年8月10日作出(2018)闽018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子兵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裁定。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淑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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