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以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锋,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23房间,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5日做出(2021)京0102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85497.36元的财产。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提前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对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