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4395号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鲤鱼山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以芳,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23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中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良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任旋旋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