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102民初981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福州分行”)与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通尔达”)、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生福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陈欢到庭参加诉讼。福州通尔达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杰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民生福州分行与福州通尔达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民生福州分行依约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福州通尔达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之责。民生福州分行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约定停止向福州通尔达发放借款并不构成违约,对福州通尔达所主张民生福州分行违约在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福州通尔达主张其未能按时还款系受疫情影响,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民生福州分行要求福州通尔达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与平安福州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本案案情,本案债务仍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故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应对福州通尔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民生福州分行所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并提交了证据的原件,经本院核对无误,证据之间亦能够相互印证,且福州通尔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另,本院查明《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第十六条约定“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外,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上述已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民生福州分行所诉事实属实。
一、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0,7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161,077.80元,实际应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28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对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23元,减半收取43,6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宏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金港实业有限公司、陈惠珍、郑飞、陈健群、陈美惠、陈孟晃、陈明儒、陶桂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昌杰
书记员  唐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