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4327号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青,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龙。
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
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公科飞达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