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12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梅珍、陈鸿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18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264676.3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鸿辉、陈梅珍对上述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本院依法处置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本院均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且经本院另案处置后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务;被执行人陈梅珍、陈鸿辉位于福州闽侯的房产均抵押于中国银行闽侯支行,陈鸿辉的房产且为本案诉保查封。本院依法提请评估拍卖,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陈梅珍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被执行人陈鸿辉的房产拍卖处置得款401万元,扣除抵押债权及评估费等优先受偿款后,余款经本院主持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偿还65317元。
执行中,本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书记员 蔡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