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与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刘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7674号

原告: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枫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9254563Q。

法定代表人:吕成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玉斌、鲍国银,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77元,减半收取计23788.5元,由福建省巨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