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2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3)内01民终5358号文书。现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1民终5358号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