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2执670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效亭北站。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内0102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我院经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102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