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3执异8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律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袁某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袁某称:贵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申请人向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回民区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未申报财产,未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未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也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案件于2021年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查询到被申请人财产线索,2023年4月18日案件得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内0103执恢318号。申请人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申请人所提交的财产线索在没有一件进行查封或冻结,其中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被执行人拥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由于未及时查封也于2023年7月12日转移而灭失的情况下。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内0103执恢318号民事裁定,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所提交的财产线索全部是真实存在的,却一件未进行查封或冻结,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综上,贵院(2023)内0103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不合法,请求撤销该裁定书,案件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内01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某保证金10万元。二、被告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我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2023)内0103执恢3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1、本院执行局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执行局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8月7日、2023年12月4日、2024年2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赵某某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委托北京通州区法院向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民委员会送达到期债物履行通知书,受托法院不接受委托,我局经多次联系沟通某村民委员主任将到期债物履行通知书邮寄给某村民委员,随后村委会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我院无法执行该线索。之后我院委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企业信息,材料中未体现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三十余条财产线索,但无相关佐证材料支持,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我院与申请人沟通向其出具调查令,但申请人拒不配合。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赵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执行局于2024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情形,我院执行局经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
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我院执行局已依据以上要求采取执行措施,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目前不满足继续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不同于终结执行,我院执行局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待案件满足继续执行条件,可继续恢复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