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32号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光启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霍涛。
被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v>
法定代表人:霍涛。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白山耘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雒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