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汇华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2082号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鹤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颖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1301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511号雪松中心1503室。
法定代表人:巫春祥。
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华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服务费43,71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支付因延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署《服务协议书》《网宿科技加速服务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抗D服务、下载加速服务、点播服务以及DMS服务,被告支付相应服务费。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服务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根据约定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服务费、偿付违约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符合集中管辖的情形,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