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5021号
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南部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霍涛,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74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3月29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2年4月13日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拥有的名称为“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称:被诉决定对于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认定错误,对于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710517875.2,申请日为2017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18日。
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节点的控制服务器下设置不同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调度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述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
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其中,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包括: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和/或,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转发此访问请求至静态加速服务器,从静态加速服务器接收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业务服务器包括以下服务器中至少一种:直播服务器、点播服务器、IPTV服务器、静态加速服务器、边缘存储服务器;
所述直播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音视频流媒体数据的直播服务;
所述点播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音视频流媒体数据的点播服务;
所述IPTV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交互式网络电视业务服务;
所述静态加速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缓存的静态存储内容;
所述边缘存储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云存储服务数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确定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包括: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域名、文件格式类型、协议类型中的至少一种确定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还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已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提取已缓存的所述访问请求对应的内容并发送至用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包括HTTPS的握手请求类型、防盗链请求类型。
6. 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调度服务器和至少一节点;所述节点包括控制服务器和不同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所述调度服务器用于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述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
所述控制服务器用于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所述控制服务器包括判断单元、分发单元、处理单元;
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还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还用于判断访问请求是否需要API加速;
所述分发单元用于在判断单元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将所述访问请求发送至所述处理单元,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还用于在判断单元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
所述处理单元用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转发此访问请求至静态加速服务器,从静态加速服务器接收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业务服务器包括以下服务器中至少一种:直播服务器、点播服务器、IPTV服务器、静态加速服务器、边缘存储服务器;
所述直播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音视频流媒体数据的直播服务;
所述点播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音视频流媒体数据的点播服务;
所述IPTV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交互式网络电视业务服务;
所述静态加速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缓存的静态存储内容;
所述边缘存储服务器的服务类型为提供云存储服务数据。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服务器包括用于确定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的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域名、文件格式类型、协议类型中的至少一种确定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控制服务器已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提取已缓存的所述访问请求对应的内容并发送至用户。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包括HTTPS的握手请求类型、防盗链请求类型。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系统还包括管理设备,所述管理设备包括以下设备中的至少一种:运营支撑设备、云安全设备、服务质量保障设备、运维管理设备、客户服务可视化设备。”
2019年10月25日,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9年11月25日,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7707943B;
证据2(简称对比文件1):CN105554046A,公布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容分发系统对终端请求的调度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78段,附图1-3):
网页业务和视频流媒体业务员是互联网上的两大主要业务。为了提高用户业务体验,通常需要建设内容分发网络(CDN)对业务进行加速。
本方案在将终端调度到一服务节点后,增加一级确认业务类型的调度,使得能够同时支持网页业务和视频流媒体业务的分发加速,避免了网络部署的重复建设,实现了内容分发网络的能力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降低了设计成本。
具体地,本发明实施例的内容分发设备,将现有技术中的视频流媒体业务CDN和网页业务CDN的调度、运营管理及内容中心上实现功能的融合部署,而服务节点中的本地调度(SLB)合设,从而形成一个统一部署的服务节点,降低建设成本。
如图3所示,本发明实施例的内容分发设备分为中心一级和边缘一级。其中,中心一级包括全局调度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和内容中心,且内容中心保存有视频流媒体内容源和网页内容源,形成有统一的内容视图。全局调度系统是终端用户的统一入口,负责全局控制与调度。运营管理系统负责业务管理(统计、策略、内容视图等)和网络管理(拓扑、设备、告警、性能管理等)。
边缘一级包括多个服务节点,且服务节点包括多个网页服务器和视频流媒体服务器及SLB。该SLB通过网页服务节点中的SLB和视频流媒体服务节点中的SLB合设而成,并维护统一的网页和视频流媒体内容视图。
具体举例而言,当终端需要访问内容分发设备的网页业务时,终端首先向全局调度系统发送请求消息,全局调度系统会根据该请求消息,不区分业务地将终端调度到最合适的边缘一级的服务节点上,且将该请求消息转发给边缘一级的SLB,该SLB根据用户请求的网页业务,调度到相应的网页服务器上。
当终端在进行业务访问时,若需要下载业务类型对应的内容,如图3所示,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终端访问全局调度系统,获取服务节点地址;
2、终端访问服务节点,当服务节点有数据时直接下载数据;
3、当服务节点无数据时,则回源至内容中心下载数据;
4、终端下载服各节点回源的数据。
证据3:CN105684387B,公布日为2016年6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4月12日;
证据4:CN105144725A,公布日为2015年12月9日;
证据5:CN103563335A,公布日为2014年2月5日;
证据6:“Efficient Server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及其中文译文共11页;
证据7:US2002116444A1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公开日为2002年8月22日;
证据8:CN104333568A,公布日为2015年2月4日;
证据9:CN101242422A,公开日为2008年8月13日;
证据10:CN101207550B,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15日。
证据11:《CDN技术详解》,雷葆华、孙颖、王峰、陈晓益等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12年6月第1次印刷,扉页、著录信息页、目录页、21-22页、122-125页、134-189页、381-384页复印件,共38页。
证据12:CN106055609A,公布日为2016年10月26日;
证据13:NGINX 缓存使用指南[proxy_cache],https://www.cnblogs.com/howy/p/6732216.html,网络打印页,共5页,第三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7年4月19日;
证据14(简称对比文件13):一场完美的“秒杀”:API加速的业务逻辑,https://blog.csdn.net/qiansq123/
article/details/80128712,网络打印件,共4页,第三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2017年3月23日;
经查,对比文件13是从网站https://blog.csdn.net/上下载的文章,(2020)宁钟证经内字第9385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登录网址https://blog.csdn.net/qiansq123
/article/details/80128712#commentBox,查看该页面的内容并保存截图,网页页面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3内容一致。
对比文件13公开了一种CDN中的API加速业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3第2-3页):API加速完全不同于传统CDN的链路加速,通过缓存API返回内容并结合TCP广域网优化技术,对API请求进行优化,白山API加速将每个API的response数据毫秒级缓存在全网边缘节点,节点内存中的response数据以LRU算法交换。API加速服务在网络边缘节点提供对API的加速能力,包括:API返回结果缓存能力、API请求回源网络加速能力。
证据1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对本专利的审查文件复印件,共61页。
2020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
202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部分其在无效宣告阶段未向被告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表示,其对被诉决定的“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一)审查基础”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现有技术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就对比文件13而言,一般正规大型网站对论坛的发布、公开以及修改机制比较明确,论坛帖子的公开时间通常由网站服务器自动生成,如果修改,网页一般会有编辑痕迹,网页内容若修改编辑后会留下编辑的时间。CSDN网站是国内本领域知名的技术交流论坛,CSDN网站上的博客文章在发布后,发布的时间由服务器自动生成,在该时间之后,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相关文章,因而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不存在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该网页文章首页显示的时间2017年3月23日为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此外,对比文件13网页文章的首部标明了“本文为博主原创文章”、“作者:丛磊,白山云科技合伙人兼科技副总裁”,可见,该文章的发布人应当是原告人员,因而如若原告认为在文章发布时间后发布人(白山云科技合伙人丛磊)对上述文章进行过修改或编辑,其理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对比文件13的内容确实进行过修改,也具有提取上述证据的便利。因此,在原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用于证明涉及对比文件13的网页内容已被修改的情况下,被告有关涉及对比文件13的网页文章的公开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且之后并未进行过修改和编辑的认定,并无不当。由于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就权利要求1而言,其保护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包括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包括:
技术方案1: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节点的控制服务器下设置不同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调度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述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其中,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包括: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转发此访问请求至静态加速服务器,从静态加速服务器接收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技术方案2: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节点的控制服务器下设置不同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调度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述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其中,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包括: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转发此访问请求至静态加速服务器,从静态加速服务器接收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技术方案3: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节点的控制服务器下设置不同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调度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述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其中,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包括: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和,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转发此访问请求至静态加速服务器,从静态加速服务器接收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结构,其中在服务节点后,增加一级确认业务类型的调度,即,服务节点中的本地调度(SLB)合设,形成一个统一部署的服务节点(相当于在节点控制服务器下设置不同的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全局调度系统根据请求将终端调度到最合适的边缘一级的服务节点上,并将该请求消息转发给边缘一级的SLB(相当于调度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的访问请求后,将所属访问请求调度到相应的节点的控制服务器),随后SLB根据用户请求的网页服务,调度到相应的网页服务器上。终端访问全局调度系统,获取服务节点地址,访问服务节点,当服务节点有数据时直接下载数据,当服务节点无数据时回源至内容中心下载数据,可见,节点SLB可以根据用户的请求,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判断所请求的业务类型是其业务服务器所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去相应的服务器上直接获取数据,当节点没有该内容时回源获取内容并返回给用户终端(上述过程相当于所述节点的控制服务器确定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后,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或者,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包括: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业务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根据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所述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所述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并将用户所请求的内容返回给用户)。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响应所述访问请求包括:当所述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通过静态加速服务器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控制服务器缓存并设置连接回源并缓存获取内容的业务服务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控制服务器在节点中具有调度功能的同时,为了能直接处理一些涉及节点的简单的连接或权限判断业务,如HTTP握手请求等,在控制服务器上增加缓存功能对简单的业务等直接进行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节点无数据时,回源至内容中心下载数据的情况下,为了让终端从服务节点更顺畅地下载回源的数据,在节点处设置提供存储内容的静态加速服务器对内容进行缓存并提供给用户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2)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通过静态加速服务器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控制服务器缓存并设置连接回源以及缓存获取内容的业务服务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3公开了在内容分发系统中,边缘节点可以提供API加速服务,而至于在节点处增加进一步判断用户是否有API加速的请求的内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控制服务器在节点中具有调度功能的同时可以对简单的业务等直接进行处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节点无数据时,回源至内容中心下载数据的情况下,为了让终端从服务节点更顺畅地下载回源的数据,在节点处设置提供存储内容的静态加速服务器对内容进行缓存并提供给用户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是:(1)判断访问请求需要API加速时,响应访问请求,判断访问请求不需要API加速时,根据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将访问请求转发至相应服务类型的业务服务器;(2)判断所述访问请求的业务类型是所述控制服务器支持的业务类型时,响应所述访问请求,控制服务器未缓存用户所请求的内容时,通过静态加速服务器回源获取的缓存内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添加API加速功能以及如何设置控制服务器缓存并设置连接回源并缓存获取内容的业务服务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3公开了在内容分发系统中,边缘节点可以提供API加速服务,而至于在节点处增加进一步判断用户是否有API加速的请求的内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控制服务器在节点中具有调度功能的同时,为了能直接处理一些涉及节点的简单的连接或权限判断业务,如HTTP握手请求等,在控制服务器上增加缓存功能对简单的业务等直接进行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节点无数据时,回源至内容中心下载数据的情况下,为了让终端从服务节点更顺畅地下载回源的数据,在节点处设置提供存储内容的静态加速服务器对内容进行缓存并提供给用户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业务服务器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列举的一些业务服务器的具体名称和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请求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中的域名、格式、协议类型等来确认业务类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控制服务器在节点中具有调度功能的同时,为了能直接处理一些涉及节点的简单的连接业务,如HTTP握手请求等,在控制服务器上通过已缓存的内容对简单的连接业务等直接进行处理,并发送给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控制服务器所支持的业务包括涉及权限控制和保证安全的请求业务类型,对于上述内容的业务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控制服务器上对其直接进行处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实现云服务融合的系统,该系统所包括的装置执行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5各个步骤一一对应(其中权利要求6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相应的装置执行对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5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列举了一些系统的管理和保障设备,上述设备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设备和组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结论正确。原告有关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徐琴秀
人民陪审员邢伟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彦杰
书记员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