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5808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昂,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7日,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居义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苏亚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