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37淮阴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737号
原告:淮阴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8号房管局二楼。
负责人:孙士洲,该单位主任。
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康怡广场1号楼。
破产管理人:江苏泰耀律所事务所。
原告淮阴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淮阴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阴区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