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生,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树俊,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康怡广场1号楼。
破产管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理人负责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5元,减半收取111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月娥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邹艳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忠
书 记 员 李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