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君,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张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负责人:曹明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丹,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坪,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何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7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34元,减半收取计15617元。
审 判 长  查 娜
人民陪审员  黄彩仙
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