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宏
审 判 员 解 东 波
审 判 员 王 生 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金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