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上诉人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盟恺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1902号民事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62.56元,减半收取86931.28元,由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63元,减半收取86931.5元,由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