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5298号
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42740X。
法定代表人:任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MB1985155L。
法定代表人:唐世龙,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代理人:谭宁堂,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住所地**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滨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52434。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00元,减半收取计4980.00元,由原告河南省山水地质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成
人民陪审员 朱永兰
人民陪审员 张世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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