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润茜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郎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素琴,鞍山市台安县琴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东市路。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
上诉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问题为:
1.刘建军主张: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3日,其陆续收到润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2445,000元,扣除部分工程款834,000元及税金154,000元,经双方核对后润茜公司为其出具借条一张,润茜公司尚欠其工程款金额为873,000元。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12日,润茜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40,000元,扣除税金80,000元,经双方核对后润茜公司为其出具欠据一张,润茜公司尚欠工程款金额为653,000元。因在双方核对价款时已经扣除税金了,故不能再为润茜公司出具税票了。但从润茜公司为刘建军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内容看,并没有扣除相关税金的表述,而刘建军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税金已经扣除。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经最后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653000元,即为原告负有支付工程款653000元义务,在结算欠据中虽未载明是否交付完税发票,但被告辩称该款项系扣除税款后所欠的工程款,结算时已以一定数额工程款抵销了交付完税发票义务,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交付完税发票义务已被抵销,被告不负有交付完税发票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提供工程款4500000元完税发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并据此判决驳回润茜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判决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二审中润茜公司和刘建军均认可双方结算后工程造价为4,306,000元,其中4,000,000元是合同价,306,000元是额外增加的工程款。对此事实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认定,并应查明润茜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刘建军工程款数额,然后作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刘建军是否应为润茜公司出具等额工程款发票的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20)辽03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曲涛
审判员  霍健
审判员  周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里明辉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