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21民初1308号
原告: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郎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东市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双,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原告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茜水业公司)诉被告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茜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郎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信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茜水业公司诉称:大约在2014年5月份,我公司与被告荣信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企业厂房和办公楼的工程承包给被告荣信公司,实际谈项目的人为被告***。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式为死包价(含税)。约定工程价款4000000元,后增加项目工程款为500000元,合计为4500000元。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工程已交付使用。我公司先后给被告支付工程款3847000元,尚欠工程款653000元。被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给付被告工程款653000元。在被告起诉我公司的案件庭审中,我公司提出被告未开税票一事,但法庭未审理。我公司认为开具税票是被告的法定义务,但二被告未履行此义务,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我公司影响很大。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向我公司提供4500000元工程款的完税发票。
被告荣信公司辩称:2014年9月,我公司与原告润茜水业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直至2020年5月25日止,我公司及公司对公账户未收到原告任何工程款,也未收到原告要求我公司为其开具税票的通知。同时该合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也没有向我公司账户转过任何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情况属实,我是借用被告荣信公司名义签订的,我是施工合同实际履行人,原告确实支付过我工程款。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3日,我陆续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2445000元,扣除部分工程款834000元及税金154000元,经双方核对后原告为我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尚欠工程款金额为873000元。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12日,原告支付我工程款140000元,扣除税金80000元,经双方核对后原告为我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尚欠工程款金额为653000元。因在双方核对价款时已经扣除税金了,故不能再为原告出具税票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润茜水业公司与被告荣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工程,工程内容为被告荣信公司按照图纸施工(包括办公楼、成品库、生产车间),被告荣信公司承包材料费及人工费,建筑面积(以图纸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为工程款4000000元死包价(含税),工程量参照原告润茜水业公司提供的投标总价书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程施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原告接收并投入使用。2017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经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87300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郎丹为被告***出具了借条。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65300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了欠据。2020年3月20日,被告***对原告润茜水业公司、郎丹提起诉讼,请求给付工程款653000元及利息。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辽03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润茜水业公司给付被告***工程款653000元及利息,郎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事实,原告润茜水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欠据一张、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工程款4000000元死包价(含税),即为原告负有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义务,被告负有交付4000000元完税发票义务。原、被告经最后结算,原告欠被告工程款653000元,即为原告负有支付工程款653000元义务,在结算欠据中虽未载明是否交付完税发票,但被告辩称该款项系扣除税款后所欠的工程款,结算时已以一定数额工程款抵销了交付完税发票义务,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交付完税发票义务已被抵销,被告不负有交付完税发票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提供工程款4500000元完税发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关于被告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工程款4500000元完税发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润茜水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王宏宇
人民陪审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