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东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盘路南2号楼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辽0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