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某某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鞍羊路南侧农产品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东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台盘路南2号楼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天天一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荣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辽03民终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