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83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万福街96号。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榆树市秀水镇长久村4组。
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建设开发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6号楼111栋。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上述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文涛
执行员  王显新
执行员  李树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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