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8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住长春市万福街**号。
被执行人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榆树市秀水镇长久村**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文涛
执行员 李树森
执行员 王小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