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圣烨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1352号
原告:长春市圣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齐洪岩,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圣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二十一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圣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50.00元,减半收取即211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圣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